Article 58

In force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曲靖人大网、市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