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规草案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并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商一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法规草案审议工作交接会,进行工作交接。

有关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后,认为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协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暂缓审议或者搁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