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二)占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对共用的消防场地和设施,未明确统一的管理责任人;
(五)高层建筑未按规定进行带水运行测试;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商户经营区域和布局违反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
(七)违规占用医疗机构和养老、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避难间。
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