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

消防监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消防监管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