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三)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

消防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