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