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医疗机构和养老、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间及其标志,不得违规占用;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部位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组织开展日间和夜间防火巡查;

(三)为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配备呼吸面罩、担架、轮椅等辅助疏散设备;

(四)制定针对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疏散、安置职责,并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