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现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动火审批手续;
(三)遵守动火作业视频监控规定,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动火作业;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