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协同防治,联合开展超标排放车辆整治,禁止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或者使用。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验,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