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油烟污染协同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并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日常监管的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