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犬只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他人生活和人身安全。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餐馆、商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携犬外出应当牵系,犬只产生排泄物的,应当及时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