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甬江科创区应当推动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推进甬江实验室等建设和发展,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与本市人才分类目录相衔接的人才自主认定体系,支持其在运行机制、人才引培、科研管理、成果转化、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
甬江科创区所在地的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甬江科创区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