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学技术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优化、新质生产力培育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