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采购物资、服务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