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实际接收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慈善组织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应当与其开展慈善活动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符,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