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时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