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和实施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