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对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三)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的言论和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分居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