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调查制度,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
(二)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
(三)建立公共数据校核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数据收集、提供单位限期校核;
(四)建立公共数据使用情况统计反馈制度,统计并定期向数据来源部门反馈公共数据的归集、使用、交易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