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那曲冬虫夏草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平台销售那曲冬虫夏草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冬虫夏草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那曲冬虫夏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