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