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的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严格按照用水计划取水,缴纳水资源税。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