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