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就运营服务和公共安全征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