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