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美丽城市建设,推广绿色建筑理念,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城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牧区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力度,推进农牧区卫生厕所改造和乡村绿化,引导农牧民在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护绿和村庄清洁行动,持续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