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综合治理,对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符合防御自然灾害的相关标准要求,提升洪涝干旱、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边境口岸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开展自然灾害综合性灾情风险评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营期间的自然灾害防治,避免或者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