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绿色生态、安全高效的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兽药等施用;开展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和农用薄膜、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工作,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科学种养结合、调整种植结构、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生态循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方式,科学利用耕地,提升耕地基础地力。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