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流量河湖名录,明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明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河湖长制统一管理。

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利水电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