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河湖长制,推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对雅鲁藏布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重点江河和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重点湖泊的巡查监管、遥感监测、隐患排查、清理整治等工作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因地制宜确定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生态缓冲带,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河湖自然岸线比例,修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