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可以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民间河长湖长可以自愿开展河湖巡查、科普宣传、普法教育、河湖保洁等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承担河湖管理职责的单位可以与其就参与保护和治理的河湖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签订协议。承担河湖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因签订协议免除法定责任。
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河湖保护和治理相关培训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