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河湖长制有关政策、制度、计划等;

(二)承担本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三)统筹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