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家庭教育指导决定,将决定送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可以根据情况通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以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作出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会同教育行政、民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接受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十日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情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