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在一起生活、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