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注重言传身教、严慈相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运用科学、合理、文明的方式方法,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冻饿、禁闭、恐吓、经常性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