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应当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