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对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将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二)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身体、学习、心理等情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与未成年人团聚;

(三)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