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二只,包括自养和寄养,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除外。单位养犬数量由公安机关依照用途评估确定。犬只生育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按照规定妥善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经营危险犬。危险犬的品种名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因导盲、导听、辅助等需要,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服务犬,但是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