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内有关文明养犬、遛犬区域等事项的养犬自律公约。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建立住宅小区养犬数量、种类等信息台账,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宣传依法养犬,倡导文明养犬。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