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佩戴犬只识别牌、未束犬链(绳)牵引,携犬只进入公用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没收犬只。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非必要携犬只外出或者确需外出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