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