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