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县道,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