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