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康养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康养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康养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考核机制和康养旅游区域经济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康养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康养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