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儿童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儿童友好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科学布局并规划设计适宜儿童使用的公共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