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