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强化精神卫生工作联动推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