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预警、咨询和干预机制,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学校联系沟通和心理健康教师联合定期培训机制,提升心理健康教师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提高学生以及家长的心理健康素养。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自尊心。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