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